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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5 10:52:39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医院,充分发挥医院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就诊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院信息,是指医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副院长、党总支委员刘冉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下设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医院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医院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应当积极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医院信息公开的内容。

 应当加强医院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公民、政府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医院信息,由医院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医院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医院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 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医院信息公开应包括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外,医院信息应当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医院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医院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医院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医院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 医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医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医院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十七 主动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医院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四)医院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

(六)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

(七)交通和内部导引;

(八)公共卫生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措施;

(九)安全警示标识及危险提醒标志;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

(十一)门诊、急诊就诊流程、住院手续及流程,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门服务项目等服务流程、内容、联系方式等;

(十三)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地点、联系方式;

(十四)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有限服务窗口标识;

(十五)病例复印流程、地点、引导路线和收费说明。

十八 确定主动公开医院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十九 应当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所有需要公开的医院信息均需由分管科室上报分管领导经审核后再进行公开。

电话:0533-2831120(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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